本報訊 (通訊員 趙虎 張凱)12月15日,山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發出限制出境執行決定書,這也是山陽縣人民法院發出的首例限制出境執行決定書。
楊某與王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經山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要求王某返還楊某169506.66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王某未自覺履行返還義務,楊某遂向山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王某拒不接聽法官電話且有意規避執行,執行干警到王某家中未見其人,讓其家屬代為轉達后王某依然拒不到庭配合履行義務,法院依法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措施。申請執行人楊某向法院提供線索,反映王某之前常在境外活動,極有可能選擇出境逃避債務,并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限制被執行人出境,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相關規定,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出境決定書》,并送達出入境管理部門協助實施。
限制出境,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對于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一種強制措施。此次限制出境決定的首次應用,是山陽縣人民法院豐富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的積極探索,該措施不僅有效切斷了被執行人通過出境規避履行義務的路徑,彰顯了司法威懾力,也為執行類似涉財產返還、被執行人流動性強的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與有效手段,強化了生效裁判的兌現力度。